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52:13

[案例]130001682 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


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
[案例]1300016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 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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