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7]13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13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131号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转发给你们,《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7号)第二十条中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的购房时间的规定自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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