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49:1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7]2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48号
全文有效
2007.10.2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精神,在此项审核权改为备案后,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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