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503 按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13000150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288号)附件第十条同时废止。 因此,如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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