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45:5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归集发布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77号
各委办局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提高专业科目培训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归集发布工作(以下简称“归集发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专业科目学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开展归集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和《条例》的要求,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各有关单位加强行业(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和推动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适应岗位需求能力水平,为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提供基础保证。
二、工作职责
各委办局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根据行业(专业)的发展趋势,确定本行业(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导向性内容,负责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以下简称“学习指南”)并按期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定期将归集的学习指南向社会发布,并指导督促全市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学习指南内容组织开展专业科目培训。
三、工作程序
(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本行业(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专业)学习指南,包括学习内容、学时要求、学习形式等,并按照参考格式(见附件)于每年3月底前将学习指南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市人力社保局将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对各单位报送的学习指南进行归集论证,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要切实落实《规定》和《条例》相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归集发布工作,每年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指南并按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不断拓宽内容范围,为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紧贴岗位实际的学习内容。
(二)全市各单位要根据发布的学习指南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引导利用我市现有的国家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和远程教育平台进行面授、远程学习。
(三)国家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施教部门要根据发布的学习指南,开发专业科目学习课件,编制专业科目学习教材,大力运用多媒体、远程教育等现代培训手段组织专业科目教学活动,缓解工学矛盾,提高学习兴趣。
(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发布的学习指南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活动,也可积极开展自学,确保高质量完成每年专业科目学习任务。
请各有关单位将2017年度学习指南于6 月 2 日 (星期五)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在开展工作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杨 杙
联系电话:83218128
电子邮箱:tj_jxjy@163.com
邮寄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 300040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参考格式)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7〕77号附件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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