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45:27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大国税发[2008]48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48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4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0日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各支行,大连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连市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1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规定范围的代收费业务时应分别使用带有国税标识或地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由市级银行统一管理。各市级银行在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首先提供由省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单位《专用发票》开票软件批准使用证明,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用发票》。
三、各银行内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由市级银行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版发票使用情况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70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银行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费用使用带有国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使用带有地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时不得串用国、地税发票开具。
三、各地税务机关和银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积极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前期准备工作。
四、《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市级银行统一管理。市级各银行应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报送电子版发票使用情况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表式附后)。
五、《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使用。开票软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银行可自动或通过介质接收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信息功能 ;
(二)发票开具信息能够按税务机关要求自动或通过介质上传功能;
(三)具有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库存管理功能;
(四)发票开具应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唯一对应,有冲票和作废功能;
(五)具有汇总、查询和自动生成报表功能。
六、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应做好发票领购、使用、保管、验旧工作。银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1.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08号
2007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
(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
(一)《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可采用两联式或单联式。两联式《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8MM。
(二)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票样见附件1、2)。《专用发票》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对于银行开展邮寄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在《专用发票》外附加邮寄内容(票样见附件3)。
(三)《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
三、银行业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或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分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应分别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应对开票软件功能认真审核,严禁重复开具发票。
(四)银行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格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银行应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2008年 1月1 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
五、其他
(一)《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为了减少银行发票使用的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时,经与地方税务局协商后,也可以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附件:
1.平推式《专用发票》式样(略)
2.卷式《专用发票》式样(略)
3.《专用发票》邮寄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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