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996 抵扣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办理红字通知单吗?
抵扣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办理红字通知单吗?
[案例]13000099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只要购货方企业购货后发生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事项,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否则,不能办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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