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685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范围是什么?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范围是什么?
[案例]130001685
如果贵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可见,(1)八种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您可先理解为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后再逐步准确界定。 (3)贵单位自产自用的产品(机械设备)如用于生产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如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所列的八个方面的行为,则属于视同销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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