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38:5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8〕16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函〔2008〕16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函〔2008〕164号
全文有效
2008-08-20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2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出企业,其销售转出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入企业若取得转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则其转入产品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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