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243 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能否抵扣?
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能否抵扣?
[案例]130001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购进的电费等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并依照17%或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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