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 对辽宁省大连市交通征稽局代售《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有关事项的说明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对辽宁省大连市交通征稽局代售《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有关事项的说明
对辽宁省大连市交通征稽局代售《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增加税收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在大连市(不含长海县)范围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并取得运营收入的代开票纳税人,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缴纳的道路运输业税收及提供所需的发票。提供的发票种类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代售)。
因《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是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大连市交通征稽局代售,故目前,只要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在地税网站查询显示的领用单位是辽宁省大连市交通征稽局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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