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6日
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登记注销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税务登记注销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工作职责问题
(一)税务所或综合业务一科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申请手续及资料进行初审。
(二)税务所负责纳税人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的催缴工作;负责查验发票购领簿及发票的使用情况,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发票购领簿。
(三)检查科负责实施注销税务检查。
对日常检查工作量过大,检查科无力完成对注销企业检查的基层局,可以在 下列范围内自行确定由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
1.增值税企业,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征收的纳税人;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
税务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问题需立案查处的,应转给检查科处理。
(四)综合业务一科负责对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审核及税务登记证件的缴销。
二、有关工作程序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纳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并要进行财产清算,制作清算报告,缴纳财产清算时发生的各种税费,填写《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税务所或综合业务一科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算报告、《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由综合业务一科受理的注销资料,应在初审后转交相应税务所。
(三)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后进行注销评估或转检查科进行注销检查。
(四)税务所要按照《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沈地税发103号)规定开展注销纳税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检查意见栏。
(五)检查科进行注销检查时,应当经选案、下户检查后,依照审理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结论进行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税务检查意见栏。
(六)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
(七)《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决定解散的法律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人民法院的裁定等);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清算报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纳税人);
5.《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
6.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7.其他。
四、其他规定
(一)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除结清生产经营环节应纳税款外,还要结清清算环节应纳的各项税费。对未依法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在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时,应当持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未注销的,地税税务登记不得注销。
(三)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
2.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
3.纳税人将生产经营地址迁移至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之外且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后续的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工作应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递完成并限时办结。原则上定期定额纳税人在缴销发票和结清税款后,即时办结;其他纳税人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偷税、欠税的纳税人除外)。
(五)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纳税,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注销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后注销总机构税务登记,即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为其总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对在外区、县(市)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在其全部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后,再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在临时税务登记未全部注销前,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附件: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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