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阜地税发[2009]40号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建立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和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建立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和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的通知
阜地税发40号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建立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和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的通知
阜地税发4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21日
各县地税局、市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优化办税环境,体现以人为本的纳税服务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关于税收征管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纳税服务,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地税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建立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和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
(一)会议组织
1、纳税人座谈会由市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县区税务机关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不定期参与下级部门组织的纳税人座谈会。
2、市、县(区)地税局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召集纳税人,召开的座谈会应体现全局性、针对性和代表性,侧重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并邀请不同阶层、不同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参加座谈会。市区各分局和县局所属分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应体现实用性、基础性和广泛性,重点与本辖区内纳税人进行沟通、交流,全面了解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程序
1、确定主题: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应确定主题。会议主题应根据日常工作中纳税人集中反映的税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地税机关的重点工作等确定。
2下达邀请:负责组织座谈会的部门根据座谈会主题确定参会的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名单,在座谈会召开5日前发出书面邀请,并通知参会的相关部门。
3、明确内容,纳税人座谈会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
(1)通报近期纳税服务及税收征管工作情况;
(2)解答有关税收问题;
(3)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4)征求意见和建议;
(5)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内容
4、座谈会由组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部门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在召开征求纳税服务意见座谈会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即遵循谁管理户谁不参与座谈的原则。
5、问题处理及情况反馈
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分别予以反馈:
(1)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政策问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整理提出意见。政策制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反映。
(2)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不规范问题,由会议组织部门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反馈意见。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
(3)纳税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应由会议组织部门汇总整理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采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4)以座谈会中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答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当场解答。对于确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在座谈会结束后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会议组织部门反馈有关部门或纳税人。
(5)纳税人座谈会有关问题的处理反馈情况应及时向所属局领导汇报。
(6)座谈会召开后3日内应制发座谈会会议纪要,就座谈会主题、参会人员、讨论交流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总结,对属于县、区局所属股(所)、分局所召开的座谈会应上报县、区地税局;属于县、区地税局召开的座谈会要及时上报市地税局。
(三)工作要求
1、市级纳税人座谈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县(区)级纳税人座谈会每季度一次。市局参与各下属机构举办的座谈会原则上每年每部门不少于一次。
2、在同一年度内,各县地税局、市区各分局(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原则上不重复邀请参加市局座谈会的纳税人。
二、建立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
1、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由县区税务机关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牵头组织部门负责制定计划、总结座谈会情况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局纳税服务部门不定期参与下级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
2、重点会同财政、国税、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过程中遭遇的特殊困难,协调纳税人与征收机关之间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识别并处理系统性和程序性的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原则上各县区地税局每年要召开一次保障纳税人权益联席会议,并要把会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
三、开展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
(一)宗旨
志愿者行动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为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内容,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为目标,使纳税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意识,弘扬中华民族美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参加并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不怕困难,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2、具备与所参加的纳税服务志愿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
3、能够按照被援助对象的请求,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4、遵纪守法,服从安排,能够认真遵守本意见提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税务部门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志愿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优先参加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活动。
2.要求获得从事纳税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分队的个人成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税务人员可以个人自愿参加税收志愿者活动以外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办单位的要求,但不代表税务机关。
7.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8.相关法律法规及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制订的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完善自我。
2.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纪律,服从志愿者组织的决定。
3.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完成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4.关心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宣传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宗旨,维护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6.主动向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提交年终的总结。
7.退出须提前1个月向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
(四)服务对象
纳税服务志愿行动的服务对象包括:本地区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其他经批准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特定人员,具体包括: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军烈家属;从事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因素等)的纳税户以及其他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纳税人。
(五)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按照合法性和无偿性原则,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账务辅导。为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的服务对象,提供建账辅导,帮助建账服务。
2.税收政策法律咨询服务。通过接听电话、接待上门咨询等方式,解答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及办税过程中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提供纳税申报辅导及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内容的法律咨询服务。
3.代办服务。通过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孤老病人代办纳税登记、领购发票代理记账等涉税事宜。
4.信息反馈服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需要纳税服务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地方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提供决策依据。
5.税法宣传服务。通过派发资料、提供咨询等形式,为税法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6.其他服务。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志愿者能够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
(六)招募
志愿者源于税务机关内部及税务代理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及社区组织和个人,参与志愿者队伍人员需向同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税务机关发放志愿者证书。
(七)志愿者的培训
按照对口的原则,税务机关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组织牵头本级纳税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1.志愿者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同时,对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要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可聘请地税系统税收业务骨干或大学教授以及志愿服务专家担任辅导培训老师。
2.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及有关技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等内容。
3.培训方式:由市局纳税服务科负责牵头组织,岗前培训以集中听讲座的形式进行;更新知识培训以对志愿者开设“小课堂”或根据平时的纳税服务需求,随时派人进行辅导。
(八)监督与管理
1、市、县(区)地税局要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
2、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在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3、志愿者须服从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对领导小组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4、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同级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合格后,由领导小组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
5、“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是志愿者身份证明,不做其他用途。
6、纳税服务领导小组的联系方式和志愿者的姓名、可提供专业服务等内容要如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7、市、县(区)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九)考核和评估
1、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了解掌握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效果,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
2、对认真、及时按照纳税人要求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3、通过评选表彰,树立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
4、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开展情况列入“两基”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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