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766 材料在盘点时发现损失进项税需转出吗?
材料在盘点时发现损失进项税需转出吗?
[案例]1300017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据此,贵公司发生的损失材料,如不能提供可排除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客观证明,应按上述规定将损失材料中对应的进项和相关运输费用中进项税额一并转出。 损失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材料损失金额×材料适用税率 运输费用应转出进项税额=该批材料应分摊金额/1-7% ×7%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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