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27:39

[案例]130001842 财税2008(170)文中:销售旧货是否没有了免税的可能?即不管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原值,增值税4%减半?


财税2008(170)文中:销售旧货是否没有了免税的可能?即不管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原值,增值税4%减半?
[案例]13000184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据此,不再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不再考虑销售旧货或旧机动车价格是否大于原值的规定。 全部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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