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 年 6 月 10 日 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6 月 19 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管理。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
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2.申报项目时间
每年7月31日前,处室将编制的下一年度预选项目支出预算和相关资料及电子版数据报送财务处。
每年9月10日前,财务处对预算项目审核意见反馈处室。处室将财务处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或补充报财务处。财务处对处室上报的项目再次核实,并按支出类别进行汇总审核。
财务处于9 月 20 日 之前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支出计划的,由处室提出调整方案,财务处审核,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决算管理。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国家及我市财务规定,按照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编制财务决算和统计报表,报送相关部门,并报局党组会审议。
第三章 收入支出结余管理
第八条 收入管理。局机关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计划审批制度,年度预算下达后,要制订年度开支计划,支出计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支出包括一般性支出(部分为固定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一般性支出。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其他支出等。一般性支出包含的固定支出:煤水电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保安费、职工餐费等。
1.办公费。开支范围为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等。办公用品的购置和报刊的征订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拟定需求计划,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进行政府采购和统一征订。
2.印刷费。印制各种报表、文件汇编、档案袋、宣传品等,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厂印刷。
3.办公设备购置费。购置办公设备须由处室提出购买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4.会议费。处室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制度,年度末制定下一年度本处室会议计划,报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具体管理审批程序和使用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培训费。处室要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制度,年度末制定下一年度本处室培训计划,报人教处和财务处审核,具体管理审批程序和使用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培训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6.要严格控制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和物业费的支出,具体管理审批程序和使用标准按照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支出。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支出范围列支。
第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支出额度审批权限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各级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性支出和固定支出,单项在0.5万元以下的(不含0.5万元),由会计(出纳)审核原始票据和财务处处长审批;支出在0.5万元以上的,经会计(出纳)审核原始票据和财务处处长复核,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支付。
项目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的,经出纳(会计)审核原始票据和财务处处长复核,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予以支付。
年初预算未涉及到的资金支出,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结余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用于弥补收不抵支差额。项目支出结余要按照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年初部门预算确定后追加预算的或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的资金安排;大宗资产的采购和处置;大型基建和维修改造支出;应对突发性和应急性事件的大额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凡属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主要包括基本经费账户、公积金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工资统发账户等。局机关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处室不得私立账户。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往来款项必须逐笔入账,每年清理一次,按规定进行“收入”或“支出”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要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流量,原则取消现金核算,实行公务卡结算。对银行存款余额要随时监控,日清月结,及时对账。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调节表。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人力社保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银行存款变动明细表、资产情况变动表等。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每季度末向分管财务副局长报送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年末向局党组做财务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资金收入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支出对比情况、项目执行进度、财务状况等事项。
第九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会计核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财务专用印章由两人分别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汇总、整理财务工作形成的资料,定期归档、移交。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对各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支出项目范围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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