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9]16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16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16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5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也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应加强对上述情况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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