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9.11.1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基层局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做好公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以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单位报送的公车改革方案,各基层局要逐一深入报送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情况后,在向省局报送公车改革方案的同时报市局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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