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24:08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9]166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函166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函16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3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者收取入户费时没有开具正式发票。为此,我们对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确实存在发票开具不规范问题。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对发票开具提出如下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预收房款时应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预收款统一发票》,结算时应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取的物业费及代收款项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及代收款项也应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各局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的发票管理,近期对发票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是否存在应开发票而未开现象,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尽快予以纠正。同时各分局还要加强日常发票使用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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