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9]17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事项的批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事项的批复
锦地税函17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事项的批复
锦地税函17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0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申请》收悉,经2009年12月28日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140号)第八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以及《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字84号)第十一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市税务局审批,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之规定,同意免征你公司消防通道、防火、防爆安全用地2009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03942.72元(免征土地面积:25328.56平方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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