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享受转制文化企业税收政策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认定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认定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的通知
享受转制文化企业税收政策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认定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享受转制文化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4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享受转制文化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宣发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0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税334号)的要求标准,对辽宁省和沈阳市在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附后)逐户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享受转制文化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享受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二、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提供的备案材料,由所在基层局抄送市局一份。
三、复核认定工作在2010年2月末前结束,3月15日前将认定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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