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18:3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激发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不断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社部部署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含“以聘代评”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17 年12 月 31 日前结束。各职称评委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依据
1.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程序、开展系列、继续教育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2.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42号)文件执行。
3.拓展职称评审专业。启动卫生技术基层卫生专业、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专业和工程技术自行车电动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4.简政放权,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继续扩大职称“以聘代评”实施范围,下放部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
(二)申报数额
1.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2.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3.对企事业单位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不占用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
三、评审要求
(一)申报工作要求
1.申报各系列(专业)职称,原则上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中小学教师、成人高校教师、中专教师、卫生技术、会计和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专业,以及已实行“以聘代评”单位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仍按原渠道申报。
2.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报程序,须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局级单位呈报的程序进行。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渠道,推行个人自主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主管单位推荐。
3.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评委会工作要求
各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6号)精神,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委专家的培训,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好评审各环节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1.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拟组建或调整评委专家库的,请于8 月 31 日 前按规定程序将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
2.各评委会须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评审,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召开评审会议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抽取执行评委,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召开评审会议时,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应遵守评委会工作纪律,并签署《评委承诺书》,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保存;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要在一周内将《评委会工作报告》及电子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
4.各评委会在收取和使用评审费用时,应按照市发展改革(物价)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遵照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使用评审费用时,须按照我市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证书颁发要求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证书继续由各评委会负责制证发放。评审工作报告备案后,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时汇总通过人员信息,报送颁发证书登记表,并到指定部门办理职称证书,准确翔实填写证书并加盖评委会印章,随申报材料退还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在证书上粘贴相片并加盖钢印后尽早发放给申报人员,最迟不超过2018 年 4 月 15 日 完成全市职称证书核发工作。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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