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01:42:14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4 15:20 编辑

公司有未分配利润,境外投资者想将股息转增资本,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了解一下!

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对该项优惠政策的操作指引进行了更新。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递延纳税,指对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 条件一 直接投资 ·
“直接投资”,指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划重点◆
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 条件二 实际分配留存收益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划重点◆
企业在账上还没有发生或者实现的资本公积、预分利润不符合条件。
举例:比如2019年7月企业计划分配利润,则只能分配2018年度及以前的留存收益,即使2019年企业上半年度已经有盈利,但也不可提前分配。因为按照《公司法》第八章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则,企业只有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才可形成全年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额。
· 条件三 不得中间周转 ·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划重点◆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是符合资金划转要求的。
· 条件四 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
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备案程序
· 情形一 直接享受 ·
1.境外投资者提交资料
境外投资者需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利润分配企业审核资料:
①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②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③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3.利润分配企业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利润分配企业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②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 情形二 追补享受 ·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退税:
①《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②相关合同、支付凭证
③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补缴程序
· 情形一 实际收回投资时自行补交税款 ·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皙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 情形二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
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补缴递延的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需补缴递延的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一般性税务重组,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来源:北京通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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