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大花管发[2010]14号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花管发14号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花管发1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29日
区内各部门,明阳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区管委会决定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以内区域,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6元/平方米调整到6元/平方米。
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4元/平方米调整到3.6元/平方米。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同时,《关于提高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大花管发40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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