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财税[2011]24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4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4号
2011年1月19日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情况,对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可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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