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1:44:3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340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决策咨询机制,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更好地利用专家学者等高层次智力资源,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推动人力社保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指为全局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库。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决策、适度前瞻、注重实效的原则,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为人力社保事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全国人力社保领域最新发展动态,为全局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带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民生、发展问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
(三)参与研究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
(四)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并从专业角度引导舆论;
(五)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局领导、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和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担任;设专家委员30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为:
(一)行政机关12名。协调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卫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各推荐1名熟悉人力社保工作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局级以上现职领导职务的干部;市人力社保局推荐曾担任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退休干部6名。
(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18名。分别从国家人社部所属科研机构、本市研究机构以及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推荐产生,每个重点领域不少于2人。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科研中心(以下简称宣教科研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宣教科研中心主任兼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家推荐、选聘、续聘、调整工作;
(二)以政策咨询会、书面征询、调研考察、课题研究、专题建议、演讲论坛等形式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
(三)负责联系专家委员,为其开展人力社保调查研究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等支持;
(四)定期将专家咨询成果报送局党组和相关处室,并负责咨询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负责专家咨询经费的预算管理及使用;
(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以单位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遴选产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人力社保相关领域研究的专业特长,经验丰富,在从事的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
(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热心专家咨询工作,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
(四)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级以上职务;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咨询职责的,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届中补聘专家委员。
第十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推荐,并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专家初选名单;
(二)专家初选名单经征询分管副局长结合分工情况提出意见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专家建议名单;
(三)专家建议名单经分管科研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定,以市人力社保局的名义向有关专家及其人事管辖单位发出邀请函征询聘用意见;
(四)拟同意接受聘任的候选专家经局党组会议进一步审定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以市人力社保局的名义向专家本人颁发聘书,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专家咨询活动,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参与咨询工作的有关会议,获得咨询项目有关信息;
(三)因咨询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有关文件,提出实地调研要求;
(四)获得与参加咨询工作相应的经费与报酬;
(五)自愿辞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论证;
(二)积极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政策咨询会、书面征询、调研考察、课题研究、专题建议、演讲论坛等形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承担咨询项目的工作报酬,由咨询委办公室参照国内惯例和相关标准,根据专家承担的实际咨询项目分别核发。有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政策咨询情况及专家提交的专题建议、调研报告等,定期编发《政策咨询参考》,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对专家委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参考刊物出版等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政策研究室、宣教科研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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