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3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31号)以及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局,通过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估,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推动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二、评估对象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行政许可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校许可证书》的职业培训机构(含创业培训机构)。
三、评估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部署,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四、评估内容
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2004〕332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及有关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制度、培训质量、学校安全、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至80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评估安排
评估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阶段(2018 年 1 月 12 日 前)。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质量评估动员工作。
(二)自评阶段(2018 年 2 月 2 日 前)。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评估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开展自查自评,将以下材料报送坐落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1.2017年度职业培训工作总结;
2.《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申报表》 (附件1);
3.《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自评表》(附件2);
4.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含备案表)等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教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2017年度培训人员花名册及技能鉴定成绩等原始材料;
9.机构章程;
10.党建、教学、教师、学籍、财务、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12.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阶段(2018 年 3 月 20 日 前)。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组成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要求,采取听取报告、审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估,对照《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表》(附件3)进行打分。
(四)总结阶段(2018 年 3 月 26 日 前)。评估结束后,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进行工作总结,对优秀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五、整改与处罚
(一)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1.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学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配置不能满足职业培训需求的;
4.超出许可的培训项目和规模开展培训活动的;
5.未经审批擅自在异地开展培训的;
6.培训场所存在消防、卫生、安全等隐患的。
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组织复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建议行政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组织程序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1.未经行政许可分立、合并的;
2.未经行政许变更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教学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配置不能满足职业培训需求的;
10.超出许可培训项目和未经审批擅自在异地开展培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出资人非法取得回报的;
12.培训场所存在消防、卫生、安全等隐患的;
13.整改期满复评仍不合格的;
14.拒绝参加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的;
15.党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1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职业培训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二)评估结束后,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应将达到合格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坐落地点、联系方式、培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要建立评估台帐,在民办培训学校许可证(副本)上,做出年度评估是否合格标识;对责令停止招生的机构(项目),应在培训许可证(正、副本)上做出相应标识。
(四)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应于3 月 30 日 (星期五)前将评估工作总结、《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加盖学校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公章)以及存在问题机构整改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本区行政审批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备案。
(五)市人力社保部门将评估结论记录在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停止履行与评估不合格机构签订的培训(项目)协议;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应依法撤销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项目)。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7〕342号~附件
1.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
报告表
2.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自评表
3.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表
4.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
结果汇总表
2017年12月28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