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1:35:0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东丽区宏洋职业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津人社办发〔2018〕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在对职业技能培训班期检查抽查中发现,东丽区宏洋职业培训学校、静海区育才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不同程度的培训违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东丽区宏洋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教室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个别教室无逃生通道,存在安全隐患;课堂管理混乱,学员出勤率不达标;擅自变更培训计划和授课教师,缩减培训时间,不按规定配发培训教材等。.静海区育才职业培训学校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班期撤销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停课,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培训不合格班期和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并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检查不合格的所有培训班期,一律不予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津贴。
二、对东丽区宏洋职业培训学校,在全市通报批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解除与其签订的承担培训任务协议书,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
三、对静海区育才职业培训学校,在全市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招生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可继续开展培训。
望各培训机构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职业培训监管力度,确保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切实发挥职业培训补贴在引导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方面的作用。



    2018 年2 月7 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36号 关于对东丽区宏洋职业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