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49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第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 年 2 月 23 日
市人力社保局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
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落实本市《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津发改价检 〔2017〕919号)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发改价监〔2017〕2091 号)和《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津发改价检〔2018〕73号),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目标和原则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局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除废止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政策措施制定处室被撤销或者职责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审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87号)执行。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局机关各处室和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起草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对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行政许可中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二)政府购买服务中限定购买、使用特定者提供的服务或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三)对外省市或民营企业、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行歧视性政策;
(四)限制或排斥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在津设立分支机构;
(五)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须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 月 22 日 —3 月 16 日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根据清理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填写《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废止表》(详见附件),连同政策原文,于3 月 16 日前 报送局法规处。
(二)审核排查阶段:3 月 17 日 至3 月30日。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三)公开清废阶段:3 月31日至4 月 13 日 。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对立即废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设置合理过渡期。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督查阶段:4 月16日至5 月 18 日 ,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处室、单位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由法规处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按要求接受市政府督查。
四、清理要求
(一)精心组织。成立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组,由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综合计划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排查、督促检查。各处室、单位指定一名负责清理工作的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二)落实责任。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政策措施的梳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多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主动接受市政府督查和媒体监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确保清理工作公开透明,对未全面清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83218129
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废止表
处室、单位(盖章):
文件名称
文号
生效日期
清理意见
填表人: 负责人签字: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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