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1:30:5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6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营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2号),现就开展2017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我市持有市人力社保局或天津自贸试验区有关部门于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报告内容
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要求完成2017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情况;
(二)证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符情况;
(三)人员配置情况(主要包括有5名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经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五)住所(经营场所)情况(即具备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条件且符合有关规定情况);
(六)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情况;
(七)认真履行就业信息审核义务,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情况;
(八)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依法规范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情况;
(九)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是否有转包、租赁《许可证》行为,以及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现象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构和市属单位设立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区内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其中,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内除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外区域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
(二)请各机构对照年度报告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人力社保局所负责的机构范围,于3 月 23 日 (星期五)前分别向市或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按报告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如存在问题,须将具体问题和整改措施一并写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可通过当面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文档等方式报送。
(三)市和各区人力社保局对所负责的机构作出年度报告是否合格的决定。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合格、完整自查报告的,或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现象且未提供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的,年度报告将视为不合格。积极整改但短期内无法完全达到要求的,可暂予通过年度报告,并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整改。
(四)年度报告期间,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全市机构进行抽查;各地区人力社保局须对所负责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抽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报告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五)请各区人力社保局于3 月 30 日 (星期五)前,将所负责机构年度报告总体情况(包括合格机构名单、不合格机构名单及具体情况说明)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六)市、区人力社保局对年度报告不合格的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吊销《许可证》。年度报告情况将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可记入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异常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年度报告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自查、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任务完成。
(二)为切实减轻负担,除自查报告和为核实处理具体问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开展年度报告过程中,市、区人力社保局不再要求机构提供其它材料;不硬性要求机构派人面送材料;不收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也不再在《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三)为加强市、区协同监管,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微信群,请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工作人员扫码加入(微信群二维码见附件1);为便于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建立服务机构微信群,请全市各机构工作人员扫码加入(微信群二维码见附件2)。

联 系 人:马永权
联系电话:83218238、23312010(传真)
电子邮箱:rcldkfc@126.com

附件:1.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微信群二维码
2.服务机构微信群二维码

2018 年 3 月 13 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微信群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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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服务机构微信群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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