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1:10:5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86号)精神,现就开展工伤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市区两级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可延伸检查工伤医疗机构(含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检查内容
2017年以来,工伤保险内部控制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7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检查市区两级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伤认定控制和劳动能力鉴定控制,包含工伤认定岗位配置、工作流程、费用管理等环节;重点检查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控制,包含基金管理制度、收支管理、会计核算、银行账户管理、收据和银行票据管理等环节。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
市区两级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工作要实现工伤保险工作全覆盖。
市区两级工伤认定机构的自查内容见《工伤保险内部控制自查表(市(区)工伤认定机构)》(附件1)。
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自查内容见《工伤保险内部控制自查表(市(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附件2)。
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自查内容见《工伤保险内部控制自查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附件3)。
自查工作应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市局工伤处负责汇总全市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表;市社保中心审计处负责汇总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查报告、自查表。请市局工伤处、市社保中心审计处于7月15日前将各单位的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反馈市局基金监督处。
(二)抽查阶段。成立由市局基金监督处、工伤处以及市社保中心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于2018年9月底前,随机对5个区的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延伸检查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相关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三)总结报告阶段。由市局基金监督处对自查和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针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市工伤保险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总结,按时报送人社部基金监管局,并做好迎接人社部基金监管局抽查准备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工伤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李惠廷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局基金监督处处长张红岩、工伤处处长任杰华、市社保中心审计处张东明、工伤支付管理处处长王海涛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局基金监督处会同工伤处、市社保中心审计处、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处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开展自查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基金监督机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信息综合管理机构加强统筹协调,配合联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检查实效。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和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整改工作。认真做好整改任务的责任分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限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整改工作任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内控检查,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三)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情况。各自查单位要全面真实反映内部控制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围绕检查内容对内部控制状况作出评价和分析。要认真分析总结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纠正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提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思路措施。

附件:1.工伤保险内部控制自查表(市(区)工伤认定机构)
附件:2.工伤保险内部控制自查表(市(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附件:3.工伤保险内部控制自查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联 系 人: 李世鹏、王建强
联系电话:83218363、83218350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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