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1:00:23

年轻人,不要再被“套路”啦!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7 17:14 编辑

01

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

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03

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12366每日问答(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