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0:49:2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人选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6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办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根据市人才办《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通过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各区及主管委办局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网上公示等程序,市人才办批准了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人选和资助金额。其中博士来(留)津资助146人,每人第一年拨付5万元;博士后来(留)津资助39人,每人一次性拨付20万元;博士后进站资助24人,每人一次性拨付5万元(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区、委办局,用人单位、博士(后)认真填写《天津市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协议》(一式4份,以下简称《资助协议》)和《博士(后)来(留)津工作专项资助经费请款函》(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以下简称《请款函》),相关材料可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hrss.tj.gov.cn)“信息公开-相关下载”栏目下载。《资助协议》《请款函》(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 月 31 日 (星期五)前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二、申请 博士来(留)津专项资助的,签订本协议之后,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每年的6 月 15 日前 ,将博士本人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提交相关区、委局审核。相关区、委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资助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人才〔2013〕12号)对博士(后)获得的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履行资金监管责任。

联系人:市引才综合服务中心 董 磊
联系电话:83869367
市人力社保局:杨 妤
联系电话:83218136
电子邮箱:yinjinrencai@126.com
通讯地址: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北方人才市场3楼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3007房间

附件:1.博士来(留)津工作专项资助名单
附件:2.博士后来(留)津工作专项资助名单
附件:3.进站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名单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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