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0:40:40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税函〔201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税函〔201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1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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