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316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被退回,未及时作废,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被退回,未及时作废,如何处理?
[案例]1300013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贵单位此份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认证期,按规定是不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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