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909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案例]1300019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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