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120 取得地方铁路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
取得地方铁路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
[案例]130002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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