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061 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
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
[案例]1300020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第十八条规定: “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本月应按《通知单》上的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并尽快取得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记帐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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