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874 购进的抽湿机和日常汽车维修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从销项中抵扣?
购进的抽湿机和日常汽车维修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从销项中抵扣?
[案例]130001874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申请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可根据抽湿机和汽车的用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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