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0 10:24:15

[案例]130001964 作废的发票抵扣怎样处理?


作废的发票抵扣怎样处理?
[案例]13000196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您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双方应及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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