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566 销售额达到原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还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销售额达到原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还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案例]1300015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我省现对部分条款明确如下: 一、依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 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50万元以上,商业80万元以上,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 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工业100万元以上,商业18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2009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2009年应税销售额(指所属期为2009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达到该条任一情况,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及有关要求,仍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所以,您如是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工业100万元以上,商业180万元以上),必须在2009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税务机关未为您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还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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