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1:07:54

[案例]130002207 发票名称变更是否可重开发票?


发票名称变更是否可重开发票?
[案例]1300022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您企业可在开票系统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提供《申请单》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购买方拒收证明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您企业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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