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1:03:19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际函〔2003〕2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印(尼)两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
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民航际函〔2003〕241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印(尼)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将于2003年4月29日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航班号:4L887/888
机型:B737
班期:周二、六
航线:雅加达—新加坡—北京—新加坡—雅加达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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