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发(1994)09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4)0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4)4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 1994 ) 449 号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