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0:56:22

[案例]130005727 代理出口货物如何操作?


代理出口货物如何操作?
[案例]130005727
贵公司如果是商业流通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不允许代理出口的。 如果是生产企业可找外贸公司代理,代理公司是按其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的,具体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从1995年7月1日起,一律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第四条规定: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受委托方应及时将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方。 2、委托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号)第一条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和第三条规定: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3、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13号)第二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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