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756 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征什么谁?
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征什么谁?
[案例]130001756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且从您反映的情况看,该企业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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