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917 开具红字发票除凭对方证明外,还需提供哪些资料?
开具红字发票除凭对方证明外,还需提供哪些资料?
[案例]13000191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应先在防伪税控系统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连同下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货方拒收证明; 4、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5、《申请单》的电子数据。 购货方拒收证明应为原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