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0:52:2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9]3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科发政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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