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648 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案例]130004648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42号)的规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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