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0:51:32

[案例]130002272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是否由原来的每月1-10日延长至15日?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是否由原来的每月1-10日延长至15日?
[案例]130002272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从原来的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特殊原因延期会另行通知)申报纳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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